法规|欧盟REACH法规含镉油漆限制条款今日生效
- 发布时间:2016-03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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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|欧盟REACH法规含镉油漆限制条款今日生效
2016 年 2 月 17 日,欧盟官方公报(OJ)发布了(EU)2016/217,修订了 REACH 法规中关于镉的相关限制条 款,本次修订旨在扩大含镉油漆的限制范围,镉含量超过 0.01%的油漆不得使用或投放市场。
(EU)2016/217 将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 20 天生效,也就是说从3月8日生效日即开始实施,因此油漆生产商要重新调整生产工艺,并对产品进行送检,确保合规。
此前,REACH 法规仅限制含镉油漆[3208][3209]不得使用,本次修订引入了 0.01%的浓度限制,确保了油漆中作为杂质存在的镉不会超过该限量,从而违反 REACH 法规的限制规定。
本次正式发布的(EU)2016/217,其修订内容与欧盟 6 月份向 WTO 秘书处发出的通报(G/TBT/N/EU/294)完全一致,根据(EU)2016/217,REACH 法规附件 XVII 第 23 条第 2 段被替换如下:
EACH 法规附件 XVII 第 23 条第 2 段被替换如下:
2.不得使用或投放市场镉含量(以质量计)等于或超过
0.01%的油漆[3208][3209]
镉
CAS号:7740-43-9 若代码为[3208][3209]的油漆中含有超过10%(以质量计)
EC号:231-152-8及其化合物 的锌,则油漆中的镉含量不得等于或超过0.1%(以质量
计)。
镉含量等于或超过油漆的0.1%(以质量计)的带涂层物品,
不得投放市场。
法规中海关代码[3208],指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(包括瓷漆及大 漆),分散于或溶于非水介质的;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 32 章注释四所述的溶液。海关代码[3209]指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(包括瓷漆及大漆),分散于或溶于水介质的。
镉会对呼吸道产生刺激,长期暴露会造成嗅觉丧失症、牙龈黄斑或渐成黄圈,镉化合物不易被肠道吸收 ,但可经呼吸被体内吸收,积存于肝或肾脏造成危害,可伴有骨骼病变,如骨质疏松等。
REACH 法规的附录 XVII是最严格的法规,以规管使用或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。因此,对上述条款的任何更改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进口。
除了 REACH 法规的附录 XVII,欧盟另外的镉的管控要求主要有:
欧盟法规 适用范围 镉限值
REACH SVHC 物品 0.1%/每个物品(通报阀值)
RoHS指令 2011/65/EU 电子电气产品均质材料 0.01%
包装指令 2005/20/EC 包装材料 铅、镉、汞、六价铬总和0.01%
电池指令 2006/66/EC 及 电池 0.002%(重量比)
其修订指令 2013/56/E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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